刘某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财经专业,毕业后即被临沂市罗庄区一家大型民营企业A公司录用,经过两年的历练,年纪轻轻就被派往沂水县担任B公司(A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经理,工资由B公司发放,但未缴纳社保。2018年8月30日8时,刘某驾车从位于兰山区的家中出发,到A公司对账,在行驶途中接B公司总经理电话,让其快回B公司给客户打款,刘某只好调转车头,行驶至沂水县城附近与前车追尾,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父母要求工亡待遇,A公司和B公司均拒绝赔偿。
律 师 观 点
张修强律师:
裁 判 结 果
该案系本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在代理过程中提出的观点被工伤认定部门所采纳,后B公司虽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维持了刘某为工亡的认定。本案历经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工伤待遇仲裁等8个程序,历时3年之久,最终刘某父母获得了应得的赔偿,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03 本期举案说法栏目推荐律师
张修强 律师
张修强律师,执业证号:1371320091085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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