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   本  案  情

14周岁的原告李某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某平台先后七次从被告经营的网店“X游戏”购买374个游戏账号,共计支付36652元,上述游戏账号内的装备都是皮肤、面具、小花裙子等。原告父母次日发现后,及时与被告经营网店的客服人员联系,表示对原告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不予追认并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不同意全额退款。


02
裁   判   结   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案发时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游戏账号支付36652元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亦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故原告李某某实施的购买行为无效,判决被告向原告全额返还购买游戏账号款36652元。


03

律   师   观   点


姚双福律师: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法发〔2020〕17号)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以上法律及指导意见等,原告的诉求是合法合理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
    在疫情期间,学校放假,很多未成年的孩子在家上网课,有了大量的机会接触到智能手机、电脑,家长要保管好自己的手机支付密码、银行卡密码等,防止未成年孩子用来绑定进行大额支付,虽然法院支持经营者返还价款,但仍需要家长来引导、监督“熊孩子”的行为,毕竟跟经营者联系解决问题,也需要时间、精力、物质等成本。“依法带娃”也是家长的法律责任,是有法可依的,《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01  本期举案说法栏目推荐律师      

姚双福  律师 

       
    姚双福律师,男,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优秀律师。
姚双福律师常年为罗庄区委、区政府、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临沂市总工会、罗庄区文化和旅游局、罗庄区商务局、山东临沂烟草(专卖局)有限公司等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临沂市广播电台特邀律师;临沂市总工会、临沂市司法局、临沂市律师协会联合聘请的全市首届职工法律服务律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员。
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活动,荣获“爱心志愿服务先进个人”。
执业宗旨:精益求精,为您提供及时、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业务专长:民商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刑事辩护
联系方式(微信同号):18263966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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