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临沂综合广播FM97.6《举案说法》栏目,我所孙幸律师做客直播间,参与公益普法。作为衡正源律师事务所20周年系列活动之一,本期节目主持人对衡正源律所成立二十周年表示祝贺,对衡正源律所热心并关注公益普法表示了肯定。


孙幸在直播现场


《举案说法》栏目是临沂市广播电台民生类的法律服务节目,直播时间为每周六、周日的中午11点到12点,微信公众号关注lyfm976可同步在线收听,随时互动。我所律师自2021年11月进驻该栏目,通过在线接听、在线解答的方式提供公益普法服务,为广大市民朋友提供案例讲解及普法宣传,获得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本期节目中,有听众朋友问到关于父母婚内不尽抚养义务,子女是否有权要求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孙幸律师重点围绕有关抚养费的法律问题同主持人进行了畅谈,对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通过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后又与多名听众朋友进行直播连线,针对听众朋友们提出的民间借贷、权利侵害、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专业解答。


本期案例

原告张某倩之母樊某某与被告张某栋登记结婚后生育原告张某倩。后被告张某栋外出务工,由樊某某独自抚养原告至今。在此期间,樊某某为原告支出教育费6,710元、医疗费2,221元、保险费318元,共计9,249元。

原告主张,樊某某与被告张某栋于2003年11月3日在济宁市任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11月1日生育原告张某倩。原告自2013年以来,一直跟随母亲樊某某共同生活,被告不履行抚养原告的义务,从未支付过抚养费。樊某某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拒绝向原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张某栋辩称,一、2004年11月1日生育原告。在我与原告之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我在外打工挣钱养家,经常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原告,包括给原告购买衣物及手机等,因原告长期跟随我父母生活,我在外所挣的大部分工资交给父母掌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事实证明我对原告已履行了抚养义务。二、我与原告母亲之间虽感情不和有矛盾,但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仍是法定的夫妻关系,根本不存在支付原告抚养费的问题,即便让我给付抚养费,也应在双方离婚后,原告跟随其母共同生活的前提下,我每月按实际收入比例给付抚养费。综上所述,原告在父母婚姻存续期间主张支付抚养费、今后的医疗费、教育费、婚嫁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不以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存续与否为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或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也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倩自2013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0000元;

二、被告张某栋自2021年5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张某倩抚养费400元,直至原告张某倩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张某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倩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4624.5元;

四、驳回原告张某倩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被告张某栋上诉,二审予以维持,现已生效。



案例解读

本案中,通过开庭审理中双方的陈述、本院对原告张某倩的询问证实被告张某栋因与原告张某倩之母樊某某感情不和于2013年年初外出务工,被告张某栋与樊某某分居生活,原告张某倩跟随樊某某单独生活,并未与其祖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原告张某倩跟随其母樊某某生活,已经形成了单独抚养原告张某倩的事实,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费的计算时间及标准。根据本院对原告张某倩的询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原告现就读高中、被告无固定收入的现实情况,参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18753元的标准,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原告于2013年起由其母樊某某抚养,2013年1月至2021年4月共100月,抚养费共计40000元,被告应予支付。对于2021年5月后的抚养费,被告应按照每月400元标准支付。原告已经实际花费的教育费6710元、医疗费2221元、保险费318元,以上共计9249元,由被告承担50%,计款4624.5元。

原告要求今后的医疗费、教育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告要求的婚嫁费,不属于抚养费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予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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